2012-05-26

國語中的農祥

[2012.05.26] 本文是引自「辰及相關字詞及事」一文,討論【農祥】一詞。【農祥】一共在國語中出現二次:一是在周語上,「宣王即位,不籍千畝」段,一在周語下「王將鑄無射,問律于伶州鳩」段,這裡主要是想探討段玉裁所引的韋昭《國語解》注文。

參考的文獻為《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畫》《四部叢刊初編/景杭州葉氏藏明嘉靖翻宋本》 (上述之段一,段二)之電子資源。
根據《維基百科/周宣王》條,周宣王「不籍」,並且不聽虢文公的勸諫,虢文公的諫言裡則有關於古代大官之間如何協調合作的例子。

段一:
宣王即位,不籍千畝。虢文公諫曰:「不可。夫民之大事在農,上帝之粢盛于是乎出,民之蕃庶于是乎生,事之供給于是乎在,和協輯睦于是乎興,財用蕃殖于是乎始,敦庬純固于是乎成,是故稷為大官。古者,太史順時覛土,陽癉憤盈,土氣震發,農祥晨正,日月底于天廟,土乃脈發。

「先時九日,太史告稷曰:『自今至于初吉,陽氣俱蒸,土膏其動。弗震弗渝,脈其滿眚,穀乃不殖。』稷以告王曰:『史帥陽官以命我司事曰:「距今九日,土其俱動,王其祗祓,監農不易。」』王乃使司徒咸戒公卿、百吏、庶民司空除壇于籍,命農大夫咸戒農用

「先時五日,瞽告有協風至,王即齋宮,百官御事,各即其齋三日。王乃淳濯饗醴,及期,鬱人薦鬯,犧人薦醴,王祼鬯,饗醴乃行,百吏、庶民畢從。及籍,后稷監之,膳夫、農正陳籍禮,太史贊王,王敬從之。王耕一墢,班三之,庶民終于千畝,其后稷省功,太史監之;司徒省民,太師監之;畢,宰夫陳饗,膳宰監之。膳夫贊王,王歆大牢,班嘗之,庶人終食。

「是日也,瞽帥、音官以風土。廩于籍東南,鍾而藏之,而時布之于農。稷則遍誡百姓,紀農協功,曰:『陰陽分布,震雷出滯。』土不備墾,辟在司寇。乃命其旅曰:『徇,農師一之,農正再之,后稷三之,司空四之,司徒五之,太保六之,太師七之,太史八之,宗伯九之,王則大徇,耨獲亦如之。』民用莫不震動,恪恭于農,修其疆畔,日服其镈,不解于時,財用不乏,民用和同。

「是時也,王事唯農是務,無有求利于其官,以干農功,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,故征則有威,守則有財。若是,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,則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也。今天子欲修先王之緒而棄其大功,匱神乏祀而困民之財,將何以求福用民?」王不聽。三十九年,戰于千畝,王師敗績于姜氏之戎。




《》『』「」【】

辰及相關字詞及事

[2012.05.26] 辰字在說文裡有十分詳細的描述。而且提出相關的字詞。先著錄如下:

清代陳昌治刻本『說文解字』( 漢典):
【卷十四】【辰部】震也。三月,陽气動,靁電振,民農時也。物皆生,从乙、匕,象芒達;厂,聲也。辰,房星,天時也。从二,二,古文上字。凡辰之屬皆从辰。𠨷[註1],古文辰。植鄰切〖注〗
[註2]臣鉉等曰:三月陽气成,艸木生上徹於土,故从匕。厂,非聲。疑亦象物之出。徐鍇曰:“匕音化。乙,艸木萌初出曲卷也。” 〖注〗[註2]𠩟𨑄,古文。𨑃,《正字通》以為辰本字。
[註1]:𠨷,為辰字的小篆(?),但厂下少一橫,詳見漢典
[註2]:此處的"〖注〗"似乎是徐鉉的注,但需要再確認。字體似乎在blogger中無法顯示,詳見漢典


清代段玉裁『說文解字注』(漢典):
震也。三月昜气動。靁電振。民農時也。物皆生。震振古通用。振,奮也。律書曰。辰者,言萬物之蜄也。律曆志曰。振美於辰。釋名曰。辰,伸也。物皆伸舒而出也。季春之月。生氣方盛。陽氣發泄。句者畢出。萌者盡達。二月靁發聲。始電至。三月而大振動。豳風曰。四之日舉止。故曰民農時。从乙匕。匕呼跨切。變也。此合二字會意。乙象春艸木冤曲而出。陰氣尙強。其山乙乙。至是月陽氣大盛。乙乙難出者始變化矣。匕象芒達。匕字依韵會補。芒達,芒者盡達也。厂聲。鉉等疑厂呼旱切,非聲。按厂之古音不可攷。文與元寒音轉亦冣近也。今植鄰切。古音在十三部。辰,房星。天時也。此將言从二。先說其故也。晶部曟字下曰。房星,爲民田時者。从晶,辰聲。或省作晨。此房星之字也。而此云辰,房星。辱下云。房星爲辰。田𠋫[註3]也。則字亦作辰。爾雅房心尾爲大辰是也。韋注周語曰。農祥,房星也。房星晨正,爲農事所瞻仰。故曰天時。引申之,凡時皆曰辰。釋訓云。不辰,不時也。房星高高在上。故从上。从二。二,古文上字。凡辰之屬皆从辰。 
[註3] 作{亻侯},詳見漢典

  相關的字詞如下:
  1. 震:三月、昜气、靁電、振
  2. 蜄:伸、季春之月。句者出萌者達
  3. 靁:二月、電、四之日、舉止、農時
  4. 乙匕:芒達、乙乙
  5. 房星:天時、 曟 、辱、田𠋫、大辰、農祥
  6. 从上:
=待考=


史記/律書


漢書/曆律志


釋名


豳風


爾雅


《國語/周語/韋昭注》:《國語/周語》中,【農祥】一詞出現二次,一是在周語上,「宣王即位,不籍千畝」 段,一在周語下「王將鑄無射,問律于伶州鳩」段,討論見「國語中的農祥」。 (亦可參考伶州鳩論律)

《》『』「」【】